加快我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研究(上)
发布时间: 2009-9-7 9:50:12

信用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灵魂。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言而有信”、“一诺千金”等;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人无信不立”的说法,诚信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本准则;在西方国家,有“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的谚语,信用已成为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的规则。在市场经济中,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1、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同时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凡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的市场经济型国家,其市场的主交易形态都会转变为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形态,从而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7年,我国的人均GDP已达到2456美元,观察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可以发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一步步地迈进“信用经济”的门槛。

在信用经济时代,由于信用关系遍布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信用关系是否规范,信用活动是否有序,对于经济社会能否顺利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今年在我国发生的由三鹿集团引发的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奶制品企业严重的信用缺失,给中国的奶制品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则是由于美国社会对于信用的过度使用,加之次级抵押贷款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相关主体对信用风险认识和监管不足而导致,不仅给美国,也给全球经济和金融带来了自二战以来最为重大的市场影响。由此可见,无论信用缺失还是信用膨胀,都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

现阶段我国还处于信用体系建设初期,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无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等问题层出不穷。据加拿大《格瑞贝斯环球财经报道》杂志等有关媒体报道,中国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违反经济秩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已占到中国GDP的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每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信用缺失或信用行为不当,不仅造成了经济关系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当务之急。

2、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具体体现

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问题已是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关注的重要问题。这几年来,从中央领导到人大、政协“两会”代表,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对解决我国诚信和信用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行了反复强调。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了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为我国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指明了方向。

二、我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绩

我国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经过近20年的努力,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中介机构快速发展

上世纪80年代末,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些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在学习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在市场上提供征信服务。自90年代初开始,民间的有识之士也开始投资征信行业,一些著名的外资征信机构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信用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据保守估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

2、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与服务加快推进

国家对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越来越重视。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2005年在该系统升级的基础上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七个省市进行了试点,2006年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同样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实现全国联网,实现了银行系统内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各地也开始积极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完善和改进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以上海最为突出。2000年6月上海成立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公司,正式启动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开始了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先例。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上海也走在全国的前面,建立了比较规范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已经开始正式运作。其他如浙江、江苏省以及深圳市、广州市、南京市、宁波市、杭州市、苏州市等也都制定了构建本地社会信用体系的方案并已开始实施。

3、地方政府和部门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越来越广泛

随着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断加快,信息覆盖范围不断拓展,功能配置迅速完善,应用效率明显提高,通过征信系统获得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逐渐增多。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调查表明:政府人事部门、政府采购部门、法院民事诉讼、公安经济侦察、审计机关、企业和个人资产评估、企业和个人信用担保等部门和机构已经将信用信息的使用纳入到正常公务活动中;信息的使用也越来越深入,已经迅速延伸到企业和个人其他各类基本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例如企业信息查询比较集中的有: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信息、注册资本及构成、对外投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企业之间商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购销信息、经营财务补充信息;企业其他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建项目情况、拥有专利情况、受表彰情况及资质情况等。

三、我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信用建设毕竟起步时间比较短,信用意识淡薄,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分割和垄断,信用市场不规范等现象,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要求还不协调,这不仅会使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在新时期健康持续发展。

1、信用意识淡薄

在我国,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加之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使得市场信用交易发育较晚,普遍化的社会信用关系薄弱,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未充分认识信用资源的商业化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咨询的需求意识不强,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屡屡受骗上当,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市场经济观念有所增强,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文化环境并未真正形成,加之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机会,反过来对社会信用道德体系形成强大冲击,造成信用缺失的恶性循环,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信用资源的普遍化开发和利用。

2、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虽然都涉及到了信用问题,但对信用信息的开放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有效的惩治制度,操作性不强。

另外,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从而严重制约了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影响了信用中介行业的发展。

3、信用信息资源分散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信用信息资源掌握在工商、海关、法院、公安、质监、财政、商检、税务、邮政、环保、银行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信用中介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此外,地方和行业各自为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形成了对信用信息的进一步分割和垄断。自1999年上海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以来,北京、深圳、浙江等许多地方都先后进行了联合征信的实践,建立了信用信息系统。行业方面,银行、税务、工商、建设等行业也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不管是地方,还是行业,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运作中都各自为营,缺乏统筹考虑,不能协调一致,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分割的局面,形成了更大范围的垄断。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自由地进行流动,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

4、信用市场不规范

从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状况看,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从信用服务内容上看,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也才刚刚起步。

在对中外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目前政府还是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正式出台任何管理规定,甚至行业分支和服务的名称还没有得到政府工商登记注册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承认。

四、国外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模式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企业的信用交易比例占到全部交易总量的90%以上,信贷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5%,信用已成为个人和企业经济行为的通行证。

美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典型的商业化发展,注重维护一个公正、有效的由市场主导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突出了市场的主导作用,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开放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

美国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80年代,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见表1)。

1 美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

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帐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

直接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

《隐私法案》(1975年)、《犯罪控制法》(1973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1974年)、《财务隐私权利法》(1978年)、《隐私保护法》(1980年)、《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隐私保护法》(1988年)、《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电讯法》(1996年)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信息自由法》(196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条件下,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多渠道收集信用信息,并对其进行合理利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市场主体都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各种授信机构、贷款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能够自愿地向信用中介公司提供信用信息,从而使信用中介公司能够全面掌握每一个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全貌,并据此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报告、评估等项信息服务。根据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的资料,美国征信企业平均每个月接收的消费者信用数据总量高达20亿条,仅全年销售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就达11.4亿份。

此外,尽管美国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也很好地保障了信用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2、德国

与美国不同,德国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既有以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为主体的公共模式,也有以私营征信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模式和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三种模式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德国的公共信用征集机构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并组成全国性的征信信息调查网络,其主要特征是“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主要目的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然而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贷登记系为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共模式逐步暴露出其较大的局限性和不足,商业化的私营征信机构成了打破局限性和弥补不足的最佳选择。因此,德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私营征信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等业务新的私营征信公司。比如著名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公司Creditreform、Buergel,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Atradius(原格宁保险)和科法斯(Coface)等。此外,德国也出现了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通用信用保险保护协会(Schufa)”就是由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目前,Schufa拥有德国最大的数据库,里边收集了6300万德国成年人三亿八千四百万笔汇款记录,据此为各个机构提供关于个人的信用综合评价。

3、日本

日本根据其行业协会对经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实际国情,创建了以会员制模式为主导的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会员制模式的特点是信息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只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会员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又是信息的使用者。

目前日本有三个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JIC)、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CIC)。其中KSC由日本银行家协会主办,采取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对象的会员性组织,目前有1582家会员,包括131家商业银行,123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220家银行附属公司和1家信用卡公司。JIC是由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由日本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管理,该联合会是由作为其股东的全国33所信息中心组成的。每个信息中心都是独立的公司,由各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作为其会员股东。CIC是由日本信用产业协会主办的,其前身包括以汽车系统和流通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为中心的“信用信息交换所”和以家电系统的信用公司为中心建立的“日本信用信息中心”等,因此目前其会员主要是由各信用销售公司和信用卡公司等组成。2002年CIC的销售收入86.92亿日元,实现利润3.06亿日元,总资产为34.29亿日元。

除了会员制模式外,在日本,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作为其有益的补充,如帝国数据银行(TDB)等。TDB是家有百年历史的民间信用调查公司,成立于1899年,在日本有83处营业所,雇员超过4000人。有研究指出TDB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占有日本70%以上的征信市场。

作者:罗程  刘瑛

工作单位:江苏省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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