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外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运作模式对我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启示
从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运作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信用信息资源能得以充分的开发利用,是与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国家的法律环境以及社会信息化程度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整体信用环境都不理想,考虑到我国自身的国情,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1、坚持政府主导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主线
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银行、公检法、海关、税务、保险等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许多体系不同的部门,既需要各个层面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又需要一系列法规制度和政策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征信体系建设初期,在短期内要又好又快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模式,以政府行政协调为动力,搭建信用信息管理公共网络平台,征集、整合、发布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互用。
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扶持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个人、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使社会信用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塑造全社会的信用之风。例如,上海市从1999年7月开始,率先启动个人信用征集试点,2001年10月又启动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并于2002年3月28日开通。上海市开展的个人和企业的征信业务,采用的是政府推动,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通过市场化动作,按企业机制运营的模式,实践证明还是比较成功的。
2、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
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信用中介机构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
因此,为了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的问题。
3、信用市场的有效需求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
从美、德、日信用资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可以发现,信用已成为个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例如,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生存和发展,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也会受到很大制约。正是由于信用交易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具有强烈的信用市场需求,从而保证了信用资源合理有效地持续开发利用。
而我国社会尚未形成“守信者奖、失信者罚”的信用环境,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我国要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社会信用意识的培养,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缺失惩戒机制,培育信用产品市场的有效需求。
六、加快我国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和前提。与一般信息不同,信用信息的内容面广,来源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有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资源披露、采集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应建立界定政府部门信用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特别是对工商、税务、法院、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信用中介机构和其它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创造条件;其次,应建立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同时,应建立规定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设置严惩条款;三是对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做出明确规定,防止滥用信用信息,保证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就对违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2、制定完善统一的征信行业技术标准
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的技术标准,对于保障各种信用信息主体与征信企业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由相关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各大征信公司共同制订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例如,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制定了专用于美国征信局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数据搜集格式Metro1和Metro2,美国信用报告协会设计的表格2000也成为征信局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标准格式。
我国的征信标准制定工作主要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截至目前,已经发布了《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征信数据元:个人征信数据元》及《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1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3部分: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等五项征信行业标准。随着征信工作的开展,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联合各大征信公司参与制定完善其他有关技术、业务、安全、管理等各类主要标准,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业务,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最终将上述标准在实践中逐步扩展,形成科学的统一的征信行业标准体系,从而确保信用信息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有资质的征信机构之间能够顺畅交换,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规范征信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征信行业运行的效率。
3、培育和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信用中介机构是进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的有力推动者。鉴于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已经起步,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约束,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快其快速发展。
首先,在信用服务领域,应当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投资信用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加快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已具有的优势资源,以取得信用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
其次,鼓励以采集地方信用信息和服务于地方市场的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当前我国信用市场还不是十分发达,经济活动中对各种信用信息产品的需求还比较小,而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中介机构从地区市场起步发展,特别是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市场起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4、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于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
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我国现在处于信用体系建设初期,要创造信用需求的市场环境,首先要提高对信用资源价值的认识,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是促进信用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通过各种形式普及现代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积极培育社会信用资源的需求观;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教育工作者、司法执法人员、企事业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次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在政府采购,政府组织招投标活动,政府对企业实施优惠扶持政策(比如发行企业债券、贴息低息贷款、减免税额)时优先考虑信用优秀的企业;在对企业实施年检年审、资质认定、荣誉评定等行政管理服务时,可以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该企业行政公务的依据。
5、强化社会信用的奖惩机制
在现实中,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都不会天生自然而然地守信用,只有建立相应的激励与惩罚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信用资源的效益。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因此,应借鉴欧美经验,建立和健全信用奖惩制度。激励制度就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银行授信和商务活动中给予优先和优惠。在这方面,应从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着手,使企业的资信等级成为企业进入资金市场(包括银行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使资信等级能与企业的融资数量与融资成本结合,充分发挥信用等级对融资的定价功能。失信惩罚制度则不仅限于一般的行政处罚,更应体现对企业和个人信誉评定的影响,道德的谴责和生存发展的制约等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信用关系确立和解除的原则、条件,信用关系确立后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信用关系破裂后责任方对受损方在经济上应给的补偿和在法律上应受的惩罚措施;建立快速收集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建立被惩罚人申诉制度;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等,促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6、加强对信用信息使用的监督
由于信用信息的合理有效使用不仅关系到企业、个人的发展,甚至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产生影响,既要防止信用缺失,也要防止信用使用过度,因此必须加强对信用信息使用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成立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奖惩对其进行约束,确保信用中介机构对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且规范信用产品的使用,保证信用产品客观公正。也可以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成立同业公会或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信用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需求要进行合理评估,确保有效需求,防止信用使用过度,像次贷危机那样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作者:罗程 刘瑛
工作单位:江苏省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