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江苏省信息化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PROVINCIAL INFORMATIONA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SIA。
第二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技术研究、信息产品制造、信息服务、信息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江苏省信息化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
第五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会址设在南京市,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信息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15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组织研究全省信息化和信息行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
第八条 组织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社会力量,对信息化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社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推动政府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进程。
第九条 推动信息立法、信息标准化、信息安全、信息网络、信息资源库、信息化工程监理等信息基础工作的进程,积极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反映企业诉求,向政府部门进言献策,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对信息服务业特别是信息内容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服务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推进信息化教育,全力营造信息化建设良好环境。编辑出版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开发信息资源,服务信息化。
第十三条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管理、信息内容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职业化、资格化培训。
第十四条 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咨询、评估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协会信息网络,加强同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和国家、其它省市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发挥信息化协会整体优势,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
第十六条 建立与国际信息组织、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的联系,促进境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信息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领导和在信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设名誉会长1-2人,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特约副会长由会长从大型信息企业或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具有学术、业务专长的领导干部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特约副会长参与协会有关重大决策与咨询活动,并对协会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化建设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会长、副会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常务副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
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协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协会秘书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同中国信息协会、地方兄弟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资助(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信息化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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